为切实保障驻马店市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驻政〔2022〕45号)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驻政〔2007〕131号)文件进行修改的要求,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驻医保办〔2023〕9号)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驻政〔2007〕131号)及《关于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驻劳社〔2007〕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保证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出台的意义
市直部分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妥善解决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在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分流后,陆续办理退休手续,这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市直医保部门每年对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按要求报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做出认定结论,将符合条件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解决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三、主要目标和原则
市直医保部门每年对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按要求报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做出认定结论,将符合条件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出台的重点任务
按照《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正式宣布破产的且无力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
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并无租赁收入,无支配资产,在职职工连续6个月未发工资或在职职工工资连续6个月达不到市直最低工资标准的市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由各局委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医保部门。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企业归口联系政府部门共同审查认定。
五、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归口局委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所报企业的参保情况及退休人员身份进行审查,待审查合格后将收集齐全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提交市医疗保障局,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及企业归口联系政府部门共同审查,做出认定结论,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