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2024年印发的《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行了修订。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6〕7号)要求,各省辖市发布公告,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和实施时间四部分。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暂时不作限制)、林业机械(暂时不作限制)、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或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驻马店市全域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禁用区域内,不得使用排放标准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Ⅱ阶段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未悬挂环保号牌、或所挂号牌与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登记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新旧政策差异
此次调整,主要是在2024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用区通告基础上增加了1条禁用区管控措施和监管职责,即第三项第四条“自该公告实施时间起,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项第五条“禁用区外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查处”。
调整的目的:推动老旧机械加速淘汰更新,促进新能源机械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科室:移动源污染监管科
联系电话:0393-281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