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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1/31 9.9k 阅读 510 点赞
《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按照省局的工作要求,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印发了《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驻医保办〔2023〕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新增了“互联网首诊”3个项目,修订了“高流量给氧”项目,转归了“俯卧位通气”项目,要求各地市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并结合价区划分情况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并于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

二、我市价格调整的情况

市医疗保障局对需要拟定价格的“俯卧位通气”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参照成本调查的结果和我市医疗服务价区在全省的排名情况,该项目市级三级医疗机构价格在省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3%,市级非三级医疗机构、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价格在市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对于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级的“互联网首诊”3个项目,价格与我市现行的线下“门诊诊查费”保持一致。对于“高流量给氧”项目价格,仍按“呼吸机吸氧”价格执行。

《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障措施

本次确定的“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和首自付比例,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省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执行。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