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规定,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2年试行期满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9号),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际情况,确定了2022年新增、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转归试行期满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驻医保办〔2023〕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省医保局豫医保办〔2020〕48号文件中试行期满的B类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再次进行了论证。对“徒手盲插鼻肠管置管术”等10个B类项目进行了转归A类。取消“经络收放疗法”项目,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按照中医推拿类项目价格标准收费。“经皮静脉血栓抽吸术”“经皮动脉血栓抽吸术”合并为“经皮血管腔内血栓抽吸术”项目。“微量精子/单精子冷冻”“微量精子/单精子解冻”“经宫腔镜阻抗控制子宫内膜切除术”“经皮房颤冷冻消融术”4个项目,通过修订现行项目方式实现对相关医疗技术的兼容。同时新增了9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了16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求各地市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价格确定的情况
市医疗保障局对需要拟定价格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参照成本调查的结果和我市医疗服务价区在全省的排名情况,拟定价项目市级三级医疗机构价格在省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3%,市级非三级医疗机构、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价格在市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
三、新增项目试行原则
新增的71个B类项目,只在试行医疗机构中执行。对“遗传代谢病检测”等49个项目统一确定试行价格,“中毒药物及毒物筛查”等22个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新增B类项目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行期满前,我市有条件开展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项目程序申报追加试行。试行期满,试行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试行报告(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试行医疗机构要在报告中进行创新性、经济性评价)。试行期满后,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未明确转归或取消的,可继续按规定试行。
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障措施
本次确定的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和首自付比例,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省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执行。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