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规定,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2号)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际情况,确定了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驻医保办〔2023〕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省医保局对“永久起搏器安置术”等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进行了修订,将“支气管热成形术”等2个项目转为正式项目。要求各地市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价格确定的情况
市医保局对需要拟定价格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参照成本调查的结果和我市医疗服务价区在全省的排名情况,拟定价项目市级三级医疗机构价格在省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3%,市级非三级医疗机构、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价格在市级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拟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障措施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次确定的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和首自付比例,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省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执行。为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价格,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对本次修订和转归项目相关医用耗材进行了价格和医保准入谈判,通过谈判的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谈判产品执行以下配套措施:
(一)谈判产品执行统一的谈判价格,不再设置协议期。谈判结果执行后,如谈判产品有新的全国最低价产生,企业应主动进行价格联动。
(二)谈判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各地不得在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谈判价格。
(三)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产品,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谈判价格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对谈判未通过的产品,谈判结果执行一年内,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的予以撤网,未挂网的不予受理挂网申请。医疗机构确需使用谈判未通过产品的,由医疗机构自主与生产供应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医保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产品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五)谈判后新上市的同种医用耗材,以及谈判结果执行满一年后,与谈判产品同组的谈判未通过产品,按照谈判产品的组套方式,价格不高于谈判产品最低价的(与谈判产品性能特征区别较大的,应按不低于谈判产品降幅进行降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挂网销售,并按谈判产品相关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和转归项目有关谈判产品执行以上配套措施。
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