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鼓励支持相关专业人员积极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持续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上级民政部门、省内先进地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我市需要出台一份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的文件,用以解决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待遇低、难招聘、留不住的难题。起草的这份文件符合国家、省、市要求,也很符合我市当前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发展现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制定过程
为认真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参照省内先进地市的一些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次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沟通协调,就出台此文件达成了一致,最终形成此文件,于2020年12月8日印发。
三、制定依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无。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持有国家人社部门办法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70元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105元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月140元岗位补贴。
(三)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每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县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对象本人。对已享受岗位补贴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四)资金来源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养老机构场所所在地财政隶属关系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区财政解决。
2020年12月10日